何謂信託受託人?與委託人的關係?

        為確保更新重建案順利興建完工、取得使用執照、辦妥產權登記,使所有權人、實施者及承購戶均能順利取得應得的房地產權,並保障融資銀行債權,得將都市更新以信託方式辦理。其中,受託的信託業者稱為「受託人」,而交付信託的一方稱為「委託人」。由於信託是一種為他人管理、處分財產的法律關係,故信託關係的成立,須由委託人將其財產權利移轉給受託人,使受託人得以依信託本旨,為受益人(受益人可為委託人自己,亦可為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)的利益或為特定的目的,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。

        委託人將更新前的建物、土地及銀行核貸的建築融資交付信託給受託人,而更新後的建物與土地則先登記於受託人名下,再由受託人依權利變換計畫書選配或協議合建約定,將委託人應分配的建物與土地塗銷信託登記,回復到委託人名下。

        實務上,對提供更新重建融資的銀行而言,經由土地產權、建物起造人名義及資金的信託管理,配合工程查核與必要時的續建完工機制,可有效降低銀行融資風險。因此,融資銀行通常會要求融資者以信託方式辦理都市更新。【都更條例第25條、都市更新信託與融資規劃(中國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陳美珍總經理】